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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花旗银行巨额存款纠纷
 
 
 

 

【案例导读】
   美国花旗银行与周西成、金娣3亿美元存款纠纷一案至今未达成一致,现摘录部分文章,以使大家更多地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并不代表本网持有或认同其中某一方的观点,更多内容可参考http://www.chinesepatriot.com

【案例正文】

   我是从1996年下半年知道并接触此事的,开始我非常不相信。我们抱着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复研究文件的真实性,并走访银行专家、律师、法学专家等,认为应该依法追讨,这便坚定我的信心,于是我依照法律程序想为中国人讨回一个公道。我把近五年的追讨经历写出来,以便大家了解、探讨。

一、从不相信到相信。

  在1996年3月1日一次撞车事故中我死里逃生,住院休息数月后,心情、身体都不是很好。此间我准备去美国洛杉矶料理一下那里的分公司,因为有许多帐要清理。我有一个朋友让我去美国时,顺便查一下金娣在美国花旗银行存款一案。尽管这个朋友当过省计经委处长,省报社副总编,说话非常有信誉,但我还是怀疑巨额存款的真实性。于是赴美之前我们三人便来到武汉。我与这位副总编和海城一位公司经理住进汉口饭店,当天会见金娣侄孙熊安军。我们当时见到一个金盒,里面有小金盒,金章,金质文件,整套凭证制作精良,使用黄金6.5公斤以上,造价昂贵,绝非造假者所能做到的。因为造这种假只能吃亏,没有便宜。然而又出自一个老太太之手,并印上自己的头像和花旗总裁的头像,这能是假的吗?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研究。

  文件记录是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发给周西成,后又转存金娣的。英文又是美国纽约城市银行(CITYBANK),凭证还印有一家纽约造币厂制造的字样。对于这三个单位名称中国人知道者甚少,于是我们便到新加坡访问。除专业人员知情外,大众很少知道有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的名字。因为这个分行于1941年7月份,也就是日军占领新加坡之前撤回美国,对于(CITYBANK)这个城市银行的名字,是在美国国内使用的,1955年停止使用。中国人基本没有人知道城市银行这个名称。中国人把美国银行叫做花旗银行是以其国旗而得名,请查阅现代汉语词典1998年修订本第539页“花旗”二字的注释。对于美国纽约那家造币公司,现在住在纽约的美国律师都很少有人知道,因为该公司也已易名多年。美国多名律师内查外调,终于查出这三个单位当时都存在,这些事情只有翻看档案才能知道。而且它们在文件上的使用都很正确,出现在同一存款文件上,就凭这一点任何造假者无法弄明白。大家一致认为,这套文件不符合造假行为,哪个人都造不了、也造不起这些东西。这样就增强了美国律师布朗先生追讨的决心。


二、美国布朗大律师来华查询。

  布朗律师是美国人,是知名度比较高的律师,他能来中国查案,说明他对此案很有信心。他是在美国反复查阅研究数个月后才决定代理此案的。布朗律师于1997年7月来到中国,先到沈阳,辽宁省侨联主席卢育波先生接待了他,辽宁省经贸厅张邵英先生为其当的翻译。在武汉时住蓝天宾馆,并在那里查看了文件,进行了证据拍照。经过在中国10天的考察,他认为是真实的。
  布朗律师回美国后,开始与美国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联系,先联系了总裁,总裁便指派副总裁与布朗联系。这位副总裁也是著名律师,在花旗银行纽约总行担任法律顾问。当布朗律师与这位副总裁联系后,副总裁表示让布朗传真过去一些文件,给他一个星期的查询时间,定于1997年11月5日早九点在纽约总部见面会谈,地点在曼哈顿53大街399号,那天是星期三。我和布朗律师乘晚上洛杉矶至纽约航班,早六点到纽约机场。事先按排一位中国在纽约的留学生刘小姐去机场接机,并在谈判中担任翻译,刘小姐是沈阳人。


三、与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90分钟的谈判。

  我们提前30分钟来到了位于曼哈顿53大街399号的花旗银行总部。我们先到卫生间简单整理一番,然后通过两道门卫,到达了二楼的副总裁会客室。9点整会谈准时开始。
  这位副总裁很年轻,大约在35岁左右,我和布朗律师和翻译刘小姐坐一侧,花旗银行副总裁坐一侧。首先相互递了名片,副总裁的英文名字是KennethsCohen。花旗银行副总裁先拿出布朗律师的传真件说“暂时没有查到记录。”我马上说:“今天别谈传真件了,那些由于多次传真,不是很清楚了,我带来了您们发的原始存款凭证。你看这些说明了什么。”然后我拿出9张存款原始凭证。花旗银行副总裁显然对我带去的原始凭证没有思想准备。他先问凭证上的女头像是谁,我回答是存款人金娣,他又问是否还活着,我说“还在”。他又问凭证上另一个男头像是谁,我说:“英文翻译过来是花旗总裁。”他说:“那是我们哪个总裁?”我说:“今天我来问您,他是你们哪个总裁”。他感到失言,连声说:“应该问我,应该问我,其实我也不知道,那都是我们爷爷辈干的事。”然后他问我能不能留下凭证的复印件,我把早已准备好的照片、复印件交给他。他对照一下,让我把原始凭证收起来。花旗银行副总裁转向布朗律师,问他有什么看法,布朗回答说:“我认为是真实的,我去过中国。”然后他拿出在中国的照片拿给他看,并一一解释,副总裁显然无话可说,频频点头,并要求留下一部分照片,说作研究之用。

  我和布朗律师与副总裁谈话之后,副总裁对布朗律师说:“您跟邵先生说,我争取三个月结案,回去先等一下。”我为了弄明白“三个月结案”的含义,也是要让去的人都记牢,故意反复问了多次相关问题:

  1、我问:“三个月结案是什么意思,是三个月后才告诉我有没有这个案子,还是三个月给钱的意思?”副总裁肯定地回答说:“其实第一个问题不用问了,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今天我不会接待您。给你们写个传真就完了。三个月我争取给你们结案。”

  2、我又问:“三个月结案是不是给钱的意思?”副总裁说:“也可以这样说。”

  3、我又问“这文件上注明凭票即付,又是存款,不是欠帐,为什么一定三个月才给钱呢?应该马上付给我才对。”副总裁回答说:“其实三个月时间是很短的。你五十七年都不着急(1941年-1997年近57年),三个月等不了啦。”(他有点半开玩笑的意思),然后他耐心地解释,三个月的原因:“美国花旗银行三次更名,三次更换股东,这笔钱当时怎么处理的,要核对很多记录。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根据1959年美国通过的法律,这些钱应该在国家财产局,我们得要回来才能给您。”随后我还想争取一下,布朗律师制止了我,说剩下的问题他来协调。我们与副总裁谈话90分钟,我们下楼时,布朗律师让我在楼下等一下,他与副总裁回到二楼会客室,又谈了约20分钟,之后我们一同到门外餐厅吃早餐,我一边吃饭一边问布朗律师:“怎么样,能不能提前?”布朗说:“能不能答应我一个条件,”我说“能,什么条件?”“他(指花旗副总裁)准备帮忙把钱拿出来。能不能给他200万美元回扣?”我说:“可以。”布朗问“您怎样保证?”我说“写在您律师费里,由您给他。”布朗说:“OK!二个月就能解决。”这是我们这天谈话的主要内容。之后我在纽约呆了两天回到洛杉矶,布朗当天就回到洛杉矶。这时布朗律师与我心中都觉得大事已定,静听佳音。


四、与布朗律师合作被迫终止。

  我与布朗律师合作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中方人员赴美办理取款的一切差旅费都由中方人员自己出,布朗律师费按15%收取(以花旗付钱数为准)。如果中方人员赴美差旅费由律师出,布朗律师收取律师费是30%。因为金娣及熊安军一家生活非常困难,熊安军又是一个有残疾的人,这么多文件和这么大笔资产,肯定要去5至6个人,再加中介人等人,在美国不一定住几天,我们认为要有一笔比较大的开支。在签合同时首先考虑这笔费用由谁出,谁将得到相应的回报。布朗律师本人没有那么多钱(众所周知美国人没有积蓄),他准备找一个商人协助,可是这时他没能落实了这笔钱。布朗还亲自让卢宏做翻译,(卢宏是沈阳赴美留学生,省侨联卢主席之女,也是我公司出去的员工)给熊安军打电话,告诉了纽约会谈结果。国内这些人都在等我回国的好消息。我急于把与布朗律师的代理协议定下来,我住在洛杉矶小台北旅馆20天,布朗也没能定下来。因为布朗几乎看到了钱,不愿放弃30%的利益。我劝他改为15%。他说什么也不肯。我手中又没有钱了,不马上回来不行。这时在洛杉矶的许多中国籍律师纷纷找来争办此案。但我有一个条件,必须有美国知名大律师参加才行。这时有一位罗律师带来一位美国大律师,这个美国大律师在美国花旗银行当法律顾问40年才退休,身体结实,说是70岁,就象60岁的人。这个组合我比较满意。但我说一定要布朗同意才能让你们办。先让布朗律师办,因为他已经做了那么多工作。在谈论布朗工作中,无意中我谈了布朗一个枝节问题,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罗马上给布朗写信指责了布朗律师,说要控告他(指布朗律师)。后来我才知道这个问题对于律师来讲是致命的名誉损失。罗律师利用我对美国律师法不明白的机会,激怒了布朗律师,使我和布朗律师合作无法继续,这样我不仅得罪了布朗律师,同时也得罪了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布朗律师写了一个九百万美元的扣押单给花旗银行,从此副总裁把他给我们名片上的电话,挂了录音,无论怎样留言,就是不理你,由此产生了僵局。


五、美国律师第二次来到中国查验文件。

  第二次来中国有两位律师,罗律师和在花旗银行服务40年的美国老律师,随行的两人,到达武汉,是98年腊月二十八,再有一天过大年了,住在汉口火车站的江城大酒店。当天晚上熊安军同样拿去大金盒,美国老律师查验文件之后问熊安军,“你应该还有文件。”熊安军说没有了(因金娣没交底,熊安军也说不清楚)。熊安军认为这套文件黄金多,认为是最重要的,对别的没有研究。熊安军从小贫困,没有读过一天书,识别这个问题,肯定有困难。但美国老律师在花旗服务40年,心中有经验,认为这些文件虽然不是造假,但有不到位的地方。没有行标、行章。因为第二天是春节,工作无法再进行。第二天两位律师便从武汉乘飞机到上海,从上海回国。临行时说:“若有新的文件再去找他。”过完春节我又带一套新的凭证去美国找老律师,他与花旗银行联系后,把复印件传真过去,过一个星期花旗银行副总裁打电话告诉老律师,“文件对不上号”。虽然这次没有成果,但我们从中得到了启发,文件发的这么多,还规定取款时缺一不可。说明当时花旗银行接收存款时就做了“文章”,今天副总裁又不配合,几次都对不上号。他又不告诉哪些是能对上号的,我已知追讨的困难,此时我不是捡好听的说,完全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一定要把此事搞个水落石出,为中国人讨回公道。


六、第三个代理律师的起诉。

  我已知和解困难重重,我又无法把正本文件全部带到纽约去,又不能把金娣、熊安军全部带到美国,唯一出路是起诉,让法院介入,请中方证人到场,有可能达到这个目的。
  第三个律师是到纽约请的,美国有规定律师一般不能跨州代理,所以我想不如先到纽约找律师。我在洛杉矶认识一位台湾去美国的雷先生,他认识曾任过台湾副总统陈诚的表弟,由他介绍让我去纽约找陈诚的亲妹妹。我到纽约找到陈诚的妹妹。陈女士70多岁,住曼哈顿市中心。那天正是宋美龄百岁寿辰。陈女士白天主持宋美龄的生日宴会,显得疲劳些,她看了些文件后,她说“这事只能用法律解决。我有律师帮你打官司吧。”但她又告诉我,她明天就随一个代表团到中国上海,15天-20天才能回美国,行程定妥,不是她一个人能够改变的,回来之后可以帮我办。

  我在纽约等待期间,《天下华人》杂志社社长找了一位美国大律师科奇。他是与瑞士银行为犹太人打官司的主要律师之一,很有经验,他本身也是犹太人。科奇律师看了凭证后,给以前的律师分别打电话,了解情况,又给花旗银行接待我的那位副总裁打了电话,进行了解。科奇律师的意见也是只能打官司。他说这么多钱花旗银行不能轻而易举地给我。

  于是在1998年5月8日《天下华人》杂志社社长周先生带着律师的状子去纽约州高等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看了我们的申请材料用蔑视的口吻问我:“什么2.5亿美元?当年你们中国连仗都打不起,到美国呼吁求援,还会有这么多钱存在纽约,你有证据吗?”我说:“当然有。”随后拿出带去的凭证。这个法官立刻打电话,从楼上跑下十几位法官,大家都用奇异的目光看着我,看看这些凭证。他们议论了一阵,我看得出对凭证他们是提不出任何异议的。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负责人告诉我们,此案标的额已超过了他们的管辖范围,让我们去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立案,并说他已电话联系好了,去就行。我们打的来到位于世界贸易中心东北方向的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窗口有一男士正等待我们。他接收了材料,我交了150美元工本费,在起诉书上盖了法院章,开了收据,立案结束。前后只有30分钟左右。立完案几天后我回国整理相关材料,等待开庭通知。


七、第一次开庭未成。

  两个月后,电话通知是1998年10月6日开庭,开庭通知已到《天下华人》杂志社周先生手里。我于1998年8月末又去了美国纽约,晚上科奇律师请我吃饭,我把我在国内拿到的新的证据照片给了他,和与照片相应的复印件。我又带去了9件原始凭证,等待开庭。科奇律师为了跟我合作,特意请了一位姓史的小姐(中国留学生)为其工作,专门负责与我联系,编写相关开庭的材料。这一切都正常地进行,但1998年9月17日我突然收到一纸传真,内容是科奇律师不再担任我的代理律师。这种情况在美国法律规定中是不合法的。律师不可单方撕毁代理合同。但在美国发生这种情况我真的没有办法。我想进一步交涉,要求科奇律师不要单方撕毁合同。史小姐晚上下班在纽约法拉盛地铁附近见到了我。她是特意来见我的。她是凭着一个中国人的正义感来告诉我这件事的内幕的。史小姐说:“是美国花旗银行总裁、副总裁一同来找科奇律师和他的上司谈的话,并从花旗银行自己的案子中拨出一件给科奇办,办案费100万美元。”史小姐还说“邵先生你回国吧,让国家帮助您,自己很危险的,要不然你也靠不过花旗银行。花旗银行有的是100万美金,任何一个美国律师见到100万美元都会动心的。你给律师费的数额虽然大,是未知数;花旗银行给的虽然小,是现钱。”史小姐还给我算了一笔帐,她说:“花旗银行每年拿出200万美元,你每年花2万美金,花旗银行能花起,您花不起,你信不信我终于明白了。”

  第二天,我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准备把材料凭证交给他们。万一我有不测,也好有人知道。因为我知道1979年9月9日《人民日报》国务院通告中规定这样的案子归中行办理。接待我的人叫刘锦峰,我说明来意,并把凭证拿出来。他看过之后表示,这案子是真的,这纸质文件是五色套印技术,中国印制的人民币还没有用上五色技术,这个东西不可能假造的,他又看了中英文名称,完全符合中国和美国的称呼。

  刘锦峰先生告诉我:“美国花旗银行不会轻易把钱给您,您个人也没有这个力量跟花旗银行抗争,我们中行可以给你办,条件是办完收3%手续费,税金扣除后全部还给你们。但是我们已变成了商业银行,没有政府职能了。”他还告诉我中国在1982年结算回类似的钱,那时结算完以后花旗不随结随给,声称要把中国类似的存款都结完再一起付款。后来没有人上交文件,以前结完的钱花旗银行还不给,花旗银行的条件是要中国银行与花旗银行签订OK合同,表示没有这类案子了,才付给以前结的钱,时间是1982年。我听了这些过程以后,问刘先生;“你们没有权怎么办呢?”刘先生说,“不要紧,你去找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他们不会不管的。由他们协调,给我要个授权来。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写出委托书,我们就可以办。”我一听可乐坏了,急忙跑去找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在收发室说明来意后,从楼上下来一位外交官李舸,是商务副领事,他看完材料、听完汇报后也同意让中行给办,并说:“你胆太大了,一个人敢到美国告状,你在家等着,不要出来,否则有危险”。三天后他打电话告诉我,目前国内没有一个部门管这种事,只有一个案子要授权有一定困难,有关领导让你把目前法院立的案,依法律程序办完。再有困难再研究。无奈我只有一个人再抗争下去。


八、第二次开庭前,中国出庭送物证的人被美国驻沈阳领事馆拒签,又无法开庭。

  我开始在美国报上登广告,征招新的代理律师,因为纽约大部分中国籍律师都知道此案的艰难,都不敢接这类案件,只有美国有名的大律师才行。许多中国籍律师帮助我介绍新的代理律师。因为我必须在10月6日前找到,以便说明10月6日不能开庭的理由,要求新的开庭时间。我只有15天时间。我见了部分媒体,许多媒体要过材料,美国纽约《星岛日报》于98年9月22日登了这条消息。报纸新闻登完第三天哈维律师派助手找到我。把我接到曼哈顿下城区111号律师办公室。谈判那天我带一位翻译,律师自己准备一位翻译,没等情况介绍完,哈维律师拍案而起:“花旗银行原来是州立小银行,哪来的那么多钱,一跃变成国际大银行,我们这一代人到现在还没有研究明白,你这事完全可能是真的(说此话显得异常激动)”在场的共七八位律师,哈维律师对我说:“你知道,什么叫州立小银行?”我说“300万美元注册,在一个州范围内服务的银行。”他说:“对,花旗银行就是这样的小银行,多次经营不善,损失那么大,早就应该倒闭了,不知哪来的那么多钱,一跃变成了国际大银行。我们这一代人到今天也没有研究明白。”这位律师当场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专人负责,并派人去法院协商,推到98年11月30日开庭。

  律师研究开庭有几个方案,经过认真考虑,律师认为把一部分物证送到纽约最为有利。先开新闻发布会,由律师组织召开,黄金制成的文件全部向媒体展出,一定震动整个美国,然后再开庭,会对我们就非常有利。这一套方案决定之后,律师取来了第二次开庭的法院开庭通知。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在法院开庭通知下达后,律师的工作视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蔑视律师工作等于蔑视法庭,如不遵照律师的意见办事,律师有权将你叫到法庭训斥,直至你执行为止。律师在取得法庭通知后,向中方五名人员发出邀请,这五名有胡学东,王继威,冯玉真,熊安军和妻子马小红,因为熊安军生活需要照顾。然而想不到的是美国驻沈阳领事馆以有移民倾向为由拒发签证。并在胡学东,王继威护照后面盖了拒签章。法院通知和律师邀请涵内容非常明白,注明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案号98CIV331号开庭时间是11月30日,这些人有文件送到法庭。然而在美国大唱人权、法律平等这样的国家,他们毫不客气地剥夺了你所有的权利。让人很难理解,一个国家法院收了费,立了案,人证物证却不让到场是什么意思。结果是第二次开庭又成为了泡影。


九、美国律师劝我回国打官司。

  证人遭到拒签未能到场,使美国律师非常下不来台。律师非常气愤,他对我说:“他们(指沈阳领事馆)是违法的,如果是美国国内任何一个人,我都有权把他叫到法庭训斥一番,真至他们执行为止。但他们是外交官。我能把他们怎么样呢?”律师用不解的口气问:“你为什么不在中国打官司,跑到美国遭这个罪干什么?假如你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人会帮助你,美国花旗银行会很被动的。”我回答说:“我没有想到花旗银行这样不讲信用,美国会拒签证人,我还不知道这件事符合不符合中国法律。”律师肯定地说:“符合中国法律,你们中国不是有花旗银行的分行吗?花旗银行章程规定在一家银行存入,在任何一家都可支取,不给支取就可以告它。另外你的文件已有规定,世界联行支取有效。”我在美国律师的启发下,走访了几位中国籍律师,大家都觉得有道理,所以我于1998年12月下旬回国寻求新的法律途径。我想在自己的国家里,起诉外国银行,我物证在手,怎么也比在美国轻松容易一些,没想路途更为艰难。除一些官僚主义作怪外,还有在上海花旗银行工作的中国人比美国人还不如,还有部分记者相随,我真不知他的老祖宗在哪里?


十、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到北京抓人关押我117天

  我于1998年12月底回国以后,在北京与国家有关方面联系、研究追讨的工作,此过程使我深感难度之大,使我的雄心壮志大打折扣。期间很多法学专家帮忙,但也有个别人士(有权人士)根本不想相信有这件事,出于对自己职位、地位的考虑吧,这些人也不想出面或介入此事,所以每前进一步都非常艰难。就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美国花旗银行打闷棍的人却是屡见不鲜,先是个别报纸跟上海花旗银行派出的郭小姐一起到全国各地搜集反面的、又经不起查证的消息,其实我对报纸这种表现并不感到害怕,因为首先我个人行为端正,第二这也恰恰反映了对手的“虚弱”,后来他们的行径更为令人费解和难以容忍,上海公安局竞无端将我带至上海关押117天。目前我已向上海公安局递出刑事赔偿请求,下面是上海公安局在什么情况下抓人、后来又怎么非法关押等详细事实。

我于1996年接受别人的委托六次去美国查询老军阀周西成、金娣等18人1941年留存美国花旗银行2.5亿美元一案(原有三亿,支取5000万,留存2.5亿,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写的史料周西成有这样的收入)。通过美国律师查阅相关历史档案,通过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和与美国花旗银行总行谈判的方式,以及五年来收集的档案资料等信息表明,这笔巨额存款的真实性很大。我自从接这个案子查阅许多档案材料,主要有美国三方面材料和中国三方面历史档案资料,我惊讶地发现了美国花旗银行趁战乱之机,掠夺中国巨额财产的事实。也就是说美国花旗银行自1812年成立之时起至1946年止,是一个丑闻不断,早已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中国的战乱流失的财产挽救了花旗银行,使之成为美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我查阅的资料有美国哈佛大学的金融教材,美国财经新闻,美国出版的《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中国方面的档案有人民出版社编著的《中国近代经济史》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的《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和全国政协编写的《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两国史料综合到一起,证明美国花旗银行掠夺的事实,美国政府怎样配合掠夺,美国政府总是以公正面目出现,可是总以“差一点”之差使国共谈不合,趁战乱之机,中国人把资金全部存入花旗在华银行,花旗银行又出具各种不统一的存款证据,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目的是为了拒付中国人的存款。我在美国发了新闻,美国报纸刊登过,并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起诉过,美国花旗银行不断地向我发出威胁的情况下,在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副领事李舸的帮助下,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支持下,众多美国律师的指引下,回国办案,以为这回安全了。没有想到上海警方抓了我。这是我没想到的事情。为了不使民族利益和国家巨额的税收受到损失,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2.5亿美元是伪造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国家法律,聘请律师帮忙,请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和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们出具了“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论证书的情况下,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上诉状,不论结果如何,这绝不应是违法行为,然而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周队长和张宇兰以“涉嫌凭证诈骗”为由到北京律师楼把我抓去上海,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我有罪,也没有正当的逮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关押117天。他们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1、在我没有被关押前,我了解到经侦一大队周队长调查此案。我便主动打电话给周队长说明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他以便他能了解我们活动是合法的。其中包括专家论证书,并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到场并发表了意见。我知道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83条管辖范围立案,第61条规定有七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不会随便抓人的。但经侦一大队完全没有执行这三条法律。

  2、周队长和张宇兰来北京在代理律师田文昌(中华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全国十大律师之一)的办公室将我带走,律师已经和他们讲明情况,证明我无罪,但他们还是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无端抓人。

  3、我暂住在北京,起诉是在广东高级法院,上海经侦一队超出管辖范围。

  4、应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邀请,我于2001年8月3日去了一次上海,花旗银行先行邀请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卢松。卢松邀请了北京《京华时报》记者王佳青。卢松说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公关部经理郭晔也同时邀请我去。为不出意外我便向律师汇报,律师便同我一起前往上海,花旗银行上海分行钟敏敏先生安排见面10分钟。花旗银行还请了浦东区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在场监督见面全过程。上海电视台《新闻追踪》节目和许多报纸报道了这件事。这只是接受邀请,前去听取花旗银行的意见,我们没有提出任何主张,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上海公安局经侦一队抓我的理由。

  5、我在被关押26天左右的时候,经侦总队一大队张宇兰在看守所提审了我,出具了一份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该存款凭证是“毫无意义的”,“不真实的”的结论。我认为这是一份违法的证据,不知办案人员与银行个别人如何“制造”出来的。说其违法,我的理由是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没有政府管辖职能,也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司法鉴定单位(除人民币),没有对此凭证的鉴定权限,鉴定书又没有公章、没有法人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没有鉴定人资格证明。更何况鉴定内容非常荒谬。竞然不知道花旗银行原名CITYBANK就是城市银行的英文名称。其它都是使用“不可能”字样,可见此人根本没查阅历史档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我认定这份鉴定书是有目的制造的假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什么这样做?

  6、我多次邀请美国律师来中国,美国联邦法院也目测了部分文件(因为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过),也和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谈判过,花旗银行并没否定这些文件,只是以“暂时查不到记录”相推拖,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有何根据否定这些文件。

  7、我被关押37天后,没有证据逮捕,因为公安局机关依法最长只能关押30天,检察有7天批捕时间,我认为到38天能释放我。结果过了5天还没有消息。我在看守所找管教,他们也表示还没有遇到过种情况。得不到任何答复只能等。等到关押48-49天的时间,管教才告诉我,公安局可能要给你做“精神病鉴定”,这就没有关押期限规定啦(为超期关押找借口),但公安局内部有规定一般不超两个月。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当面宣布这个决定。

  法定期限不能证明有罪,应无条件释放,应视为该人无罪,什么时候调查清楚该人有罪可以再抓嘛,不可以找借口无限期关押不能证明有罪的人。这是基本人权,至于公安机关决定做精神病鉴定,那是针对一个有罪的人,无罪公民是不能关押在看守所里强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所以这段关押更是违法的。在抓我那天,办案人员提审我时,我问他们“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诈骗谁了?有什么证据?”办案人员张宇兰曾给我一句惊人的回答:“现在没有,我关你100天看你有没有!”我当时反问:“你是中国人民警察,不是美国花旗黑保镖,公安机关是依法维护中国法律的。我依法在高级法院研究起诉花旗银行是合法行为,不是你们打击的对象,这也是爱国行为,因为这笔存款中有很大国家税收,有重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疏忽失去追回欠款的机会。”张宇兰说:“爱国不是你的事。”并口口声声指责我,“为什么登报损害花旗银行名誉。”

如果报纸登载的相关消息损害了花旗银行声誉,那么该行可以到北京法院起诉我,这是民事责任。如果认为有刑事责任,也应到北京和广州两地警方起诉。上海花旗银行首先找浦东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不成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到北京和广州有管辖权的地方起诉,却单单找到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这里问题多多,值得上海公安局领导同志去认真查一查。特别在江主席倡导的“三个代表”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下,上海市形势一片大好,各方面工作在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然而这种事件发生在上海实在令人不解,办案人员在提审我时还口口声声称他们与上海花旗银行没有关系,但他们的“行为”能够证明他们的“清白”吗?


十一、在国内法院立案困难重重,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答复

  经过多半年的研究和努力,通过求助中华律师协会,我得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有能力帮助办理此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曾三次向北京和广东两地高级法院申请立案。

  (1)1999年8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占武律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递出了立案申请,一个月后北京高级法院立案厅负责人何法官请杨律师和我一同去立案厅,得到答案是不能给我们立案,理由是这个案子太大,要求我们找个领导签个字,出了问题有人顶着。我们说“要哪一级领导签字。”何法官说“最低是最高法院副院长以上级干部。”

  (2)根据北京高级法院的要求,我们开始多方求助,寻求领导的支持。几个月过去了,找到了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袁小凡律师。袁小凡原系政法大学教授,退休前是全国人大法制方面的干部(属于法学专家级)。他表示有能力办好这件事,立案没有问题。2000年3月份,袁小凡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出立案申请,并事先与立案厅负责同志进行了沟通。袁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立案申请时,上次退案的何法官说什么也不接收材料,经过一阵沟通后,才收了材料,以后何法官三次让律师补充材料,我们都一一补了材料,二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立案。在袁律师的一再追问下,何法官说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支票托收处冯处长说这类事没有真的,不能立案。

  我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带着存款凭证和胡学东一起到阜成门中国银行总行,时间是2000年7月份,在支票托收处找到了这位姓冯的处长(女同志)。当我们说明来意,并出示存款凭证,要求她出具鉴定证明时,这位冯处长显然没有见过这套文件,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语无论次地摆手说“我没见过这东西,你别来问我。”我们问:“你向北京法院已说过不是真的,这造成了不给立案的后果,你打算怎么办?”她说:“我不知道,别来问我。”然后就躲进屋里回避我们。我当然对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极为愤慨,随后上楼去找中国银行行长。到电梯口时,综合处长邱志坤同志和另一位保卫处长,他们拦住了我们。他们看了美国花旗银行存款文件,并了解情况后,明确表明态度:第一,冯处长不能代表中行意见,只能代表自己;第二,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出具这个存款的任何意见,如要中行意见,除非有法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我们可以组织专家组审议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已造成的影响,我们负责打电话更正。去找行长会对冯处长不利。

  邱处长随后与袁律师进行电话联系,表明了中国银行的态度,袁律师亲自去了中国银行总行了解情况后,把中国银行态度告诉了北京高级法院立案庭。但是立案庭既不立案,也不依法写不立案答复,劝我到别的地方去立案,并说:“北京花旗银行分行是股份制银行,告人家干啥呀!”他们采取了这种硬拖态度。立案文件至今不还给我们,称找不到了。

  3、田文昌律师到广东高级法院申请立案也无结果。

  2001年1月份我们去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立案,先到立案庭,受案人员说这个案子大,要找领导才行。在他们的指引下,我们到楼上找到立案庭副庭长和另外两位负责同志,他们看了存款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后,同意给立案,条件先预交30万人民币立案费,我们回来筹钱,两个月后,筹20万元人民币,2001年3月份我们带20万汇票和材料再次到广东高级法院立案,立案庭新来了董庭长,董庭长收下材料,表示研究一下再通知我们。当时我们把钱存在广东银行,都回北京听消息。律师多次催问,立案庭说不同意立案,原因是案子太大,弄不清楚,除非花旗银行承认它是真的,也同样不给依法写出不立案书面材料。因为这次立案有北京法学专家论证书,广东省高级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立案,也是硬拖着。


十二、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在去广东省高法立案之前,我们先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这次会议是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到会人员有中国人民银行专家、著名法学家,经过大家认真热烈的讨论,最后专家们认为,在不能证明这是一套假文件的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最后论证书写到:会议首先由邵连华先生介绍在美国花旗银行存款取款的经过,出示了其掌握的存款凭证后,专家向其提出问题,最后形成以下专家意见:依据邵先生提供的凭证中记载的:“在世界所有分行提取均为有效”的规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然后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和律师协会等四位专家分别签了字。我们做了这么多工作,但就是立不了案,我真是无可奈何!。


十三、大量文史资料证明、揭露美国花旗银行在华掠夺史

  为了证明这笔存款的可能性,我们查找了许多中国和美国的文史资料。我们主要目的是弄清美国花旗银行的历史,比如什么时间成立的?新加坡有没有花旗银行分行?城市银行和花旗银行两名称的变换等等历史。我们在查证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发现了美国花旗银行的一部在华掠夺史。美国方面的材料是总结花旗银行神奇的发展。中国的资料记录美国花旗在华的表现,把两个材料合在一起,把同一历史时期事件联系在一起,在华掠夺史可以说是惊心动魄。

  由全国政协主编的《文史资料选辑》一书的第53辑中的第二章--“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该篇文章作者董明藏早年毕业北京中国大学。毕业后回到汉口,1926年北伐军占领武汉后,董明藏担任第三任买办,四年后到上海银行任副理。1931年余文卿从作者的助手升任汉口花旗银行第四任买办,作者是担保人。董余互相利用达三年之久。作者以亲历描写当年花旗银行在中国的掠夺行为。联系今天花旗银行拒付2.5亿美元存款一案,给中国人以极深刻的启发。

  该篇文章写到,“美国花旗银行在上海成立远东区分行,即亚太总部,并运用夸大、欺骗的广告术,把它的国旗作为分行行名,称花旗银行,资金说是总行调拨。实际所见只是屋顶上的一面花旗和几枚印鉴,几箱本票和电报密码”。可事实上美国人菲利普oLo茨威格所写的《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写到,美国花旗银行起初叫城市银行,英文CITYBANK,是个纽约州的州立小银行,资本在300万美元。在美国国内不许跨州服务,却跨国来到中国,他玩的就是空手道。除上海分行有五十万注册资金外,其余还有汉口、北京、大连、哈尔滨、天津、香港、厦门等七处全部是“皮包银行”。

董明藏写道:“1926年北伐军攻占武汉,花旗银行趁机内部改组,易名城市银行CITYBANK。但中文花旗银行牌名不动。大革命高潮过后,中国军阀、官僚、资本家大量买进美金转存于纽约的花旗总行”(见本书716页)。“到1938年武汉沦陷,汉口花旗银行歇业,业务转到上海区行办理”。

  “辛亥革命时,有些贪官污吏,抬送现银和现洋到花旗银行兑换钞票,一到手便以为万事大吉。由于钞票的大量发行,便替花旗打下了无本求利的根基。加之那时水火兵刀的影响,所有大量钞票流失,没有回笼”。也就是说他们用一纸钞票换取了大量的中国财富归为已有。再翻开《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49页,美国2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花旗银行所以能够支付红利,“主要因为在上海花旗银行分行通过白银贸易和投机活动所挣的700万美元”。1921年,一个上海花旗银行一年有700万美元利润之多吗。再看中国文史记载美国花旗银行从1901年在上海成立那天起至1927年26年间只放贷款总计不足500万大洋,这里的利润“猫腻”就一清二楚。

  据********宇华网2001年7月31日消息,“美国花旗银行20年代末美国经济大萧条时,纽约城市银行在美国本土贷款营业损失高达8600万美元,但由于公司在中国业务迅速的发展,股东们还是照常拿到了红利。”据美国有关资料记载,花旗银行这种不良债务情况一直延续到1946年。在这期间按照美国资深律师的话说“花旗银行原是一家州立小银行,又经历了三次大的经营失误,应该倒闭几次了,然而不知哪里来的那么多钱它又变成了国际大银行,我们这一代人一直没研究明白,我想你这事一定有。”(在看我提供的2.5亿存款文件时说的话)。此时中国人应该明白花旗银行当年掠夺中国多少财富。“在辛亥革命前后,军阀、官僚、地主、富商纷纷把大宗的现款存入外国银行以避风险,而较著名的汇丰、花旗银行,到紧要关头却故意不收,以致有人甘愿放弃息金,只求代为保存,并表示万一要远走,可担负水脚和特别费。当时传说外国银行收保险费,即系指此。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花旗大班得意洋洋对我们说:‘世界大战发生了,美国是中立之国,花旗是可靠的银行,中国人的存款马上就会自然而然地送进花旗银行。’果然不出所料,所有的那些新老军阀,贪官污吏、富吏巨商,以及妓院、和尚、尼姑等人,都陆续涌进花旗银行大门。于是它又规定存款一千元始能开户,越多越好,少了不收。越是这样‘俏皮’,越是应接不暇。现金一箱一箱地堆满了库房。洋人还故意用脚一踢,而且傲慢地狞笑说‘这么重的东西,真是增加我们的麻烦。’花旗银行吸收存款,是不问来历,仅凭对证存单号码,印鉴卡取款,转存则换单换卡。买办帐房上做传票。签字后连同印鉴卡交洋人保管。经办人就是这样机械地工作,而且要奉命唯谨和守口如瓶。当时的存户,多半也是讳莫如深,只用证户名,而不写真实姓名。所用的印鉴,更是古怪百出,应有尽有。兑款主要校对印鉴,若洋人认为印鉴不符,只能原话转告,将存单掷还,本人也只能是叹气而去。存户中固然有一部分是存单丢失,‘生怕招风’的守财奴,或不义之财,或来历不明的人,存入款后无影之人有之。花旗又规定顾客不能高声讲话,否则就要受到管门巡捕的斥责,到汉口英租界收回改为特三区以后,所雇的刑警一样为虎作伥。”(见720页)

  “花旗银行在汉口营业40年,掠夺我国人民的财富,究竟有多少?由于帐册在外籍职员手中,我们是无法知晓和估计的,在汇款方面,花旗银行从甲地进入,已地支出,无须现金,也无任何风险,即可坐收渔人之利,在1927年大革命时期,美国停在汉口的兵舰赴上海运白银现洋,海关无法发觉检查。”

  这是作者只写汉口花旗银行当年的情况。那么上海花旗银行呢?中国其它七家分行呢?中国的四大家族及大军阀都通过上海花旗银行转存钱财,它的掠夺远远超过汉口花旗银行。难怪上海花旗银行最近向报界称“近几年它们接待上百起提款案件,无一是真的。”其中它也称周西成、金娣存款也不是真的。难道真的是这样吗?经我核对,有相当一部分票子是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发行的。做的无本生意,汉口花旗银行当年这样干过,中国有八家分行,发行多少无人知晓。仅我核对的有金属仿伪线的还有一亿美元票子。因此掠夺大量的中国白银、黄金和钱财。到底花旗银行在中国发多少财,美国花旗银行的历史可以告诉我们,花旗银行成立于1812年,1865年根据美国政府29号特许状改名花旗银行,由于人们习惯叫城市银行没有叫起来。名称有混叫现象。后来美国银行兼并了美国国际银行公司,又成立一个花旗公司,1955年以后叫纽约第一城市银行,1976年才真正统一叫花旗银行,以上事实告诉我们,用以上名称做的事都与美国花旗银行有关。

  花旗银行在1919年前,在古巴的损失是五分之四,几乎没有给自己留后路,1921年开始由上海分行往回寄钱700万救了美国花旗银行,1929年前美国经济大萧条时,花旗银行亏8600万美元。《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书中记载,1929年美国大萧条的阴云使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陷入低糜状态,恐怕几十年内都难以复苏。到40年代中期的花旗银行还不如说是个债券管理机构,55.9亿美元资产中,有29.3亿是政府债券,只有12.4亿贷款,进入50年代花旗一跃变成国际大银行,到90年代一度成为美国第一大银行,美国诸材料中都把花旗神奇般发展归于“得益于中国业务的发展。”中国各资料中都说明美国花旗银行
在中国如何掠夺的方式方法。具体多少无资料证明,这回通过对照中国人该明白大概了吧。


十四、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为什么面对公众说慌。

  2001年8月3日下午与花旗银行10分钟见面不欢而散。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钟先生、郭小姐向媒体散发了材料,其中说法无一正确。难道堂堂的花旗银行连自己的历史都不清楚吗?为什么说谎?

  1、上海花旗银行散发给媒体的两页材料,抬头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管理处”,其下面两行是这样写的“在凭证中印有‘CITYBANK’和‘NATIONALCITYBANKOFNEWYORK,USA’都不是花旗银行在当时的名称。”请翻开美国菲利普.L.茨威格著的《沃尔特.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第30页,书中写道:“花旗银行成立于1812年。最初定名为城市银行(CITYBANK)。”其英文在这本书中就是这样写的。美国哈佛大学的金融教材,********2001年7月31日财经新闻也证明“花旗银行”前身“纽约城市银行”。在美国查询这个名称延用到1955年。1955年-1975年改名第一城市银行。美国书中已证明CITYBANK是英文的城市银行。我的存款文件抬头就是CITYBANK。关于NATIONALCITYBANKOFNEWYORK,USA是美国纽约城市银行的全称。难道上海花旗银行真的不了解这样的事实吗?为了达到赖帐目的,故意混淆视听,最后连老祖宗都不敢认了?

  2、花旗银行给媒体的材料还写道:“新加坡是1965年独立的。因此在此之前并无一国称为‘新加坡’,当时只是马来西亚的附属小岛。”但这个存款文件并没有国牵涉国籍的字样,只是新加城金城道分行转存纽约2.5亿美元。再请翻开《新加坡》一书,书中记录1511年这个小岛就叫新加坡。再看看那时有没有花旗银行呢?********2001年7月31日在华宇网财经新闻已证明1918年纽约城市银行通过兼并国际银行公司,在伦敦、上海、香港、横滨、马尼拉、新加坡和旧金山建立了一套银行网络,显然这条信息又揭露了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谎言。2002年百年大庆时,在自己的网页上以承认1902年在新加坡有分行。

  3、花旗银行在提供给媒体的材料中还写道:“唯有一项标志可引述与花旗银行有关。但须指出的是:此标志○十是花旗银行在1976年更名为CITYBANK之后才开始使用。”翻开《沃尔特.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31页有这样的记载:“1865年城市银行按照美国政府第二29号特许状,更名为花旗银行(NATIONALCITYBANK)。但在非正式场合人们仍使用它原来的名字。(在瑞斯顿任董事长的几年后,才正式改名为花旗银行(CITYBANK)。”这段记录证明在1865年以后,花旗银行名字有混用现象。1865年改名后,虽然在非正式场合用原来的名字;但也证明正式场合也用花旗银行的名字。在该书第36页还记录1911年花旗银行设立了花旗公司。初衷是存放在花旗银行不便处理的各种投资。但后来成为了一个包销银行。在该书39页写道:1915年10月29日花旗银行取得了国际银行公司的控股权,以此在海外设立分公司。列举上述事实,说明这些称呼都与花旗有关,该行在那段时间称呼很乱。所以上海花旗分行说行标○十是1976年以后使用没有根据。

  4、上海花旗银行给媒体材料中第四种说法是:“花旗银行从不出具所述印有总裁和存款人头像的存款证明。”那就请看《文史资料选辑》中“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一文,这本书是全国政协编辑,“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系该书第53辑,“文中写到花旗银行吸收存款,是从来不问来历,有些人的钱来路不明,怕露富,不写真实姓名,只凭单据、印章取款。然而花旗银行所发印章更是古怪百出,应有尽有。存款档案帐目都归洋人保管,中国人只能奉命办事。洋人认为印章不符,雇员只能将单据掷回。取款人只能叹气而回,从这一记录来看,花旗银行当年趁战乱、失去监管之机,想方设法“吃”存款人的钱。这本书中记录掠夺的问题多多。请有兴趣的读者到国家图书馆查阅,以揭开美国花旗银行的经济掠夺史。当年上海花旗分行是亚太地区总部,新加坡分行和汉口分行同归上海管辖。他们的手段同出一辙。

  5、第五个问简直不值得一驳。他们说新加坡分行80年以前没有开展个人业务。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新加坡分行没有接收这笔巨款的可能性。特别是花旗银行这样不择手段敛取钱财,见利忘义,上海分行的这种说法能够经得起分析和推敲吗?也恐怕只是说说而已吧!

  一个国际大银行,遇到问题不能正常对待,散发材料通篇说谎,这种令人深思的现实问题能不能让一些迷信花旗银行的人清醒清醒?
  花旗银行的手段还有更卑劣低下的。2001年8月25日上海花旗银行公关部的这位郭女士居然公关到沈阳了。并且纠集个别记者在偷偷调查我的背景,并用极下作的手段开价五万、用钱来收买我的对立面的证人,目的是在新闻上搞垮我,阻止我的司法起诉。跟他们说“你有什么困难,我们花旗银行可以给你解决,只要你能指证他有什么什么问题就行。”堂堂花旗银行,难道真的害怕到如此地步吗?有什么见不得人勾当不能正大光明地拿到法律面前、公开解决?我将保留对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的诉讼权。当然我也不会怕你们这种不光彩的行为。还有那几位记者,花旗银行给了你多少好处,居然能让你出卖良心,出卖国格,导演一出“共产党打八路军”的“好戏”,像个跟屁虫一样,偷偷地、不光彩地做那些正义的中国人发指的下作事情,望有正义感的中国人关注此事发展。

  美国花旗银行从2001年8月3日以来一直主张低调处理此案,反对媒体介入。8月2日下午花旗银行公关部郭小姐对到来的记者大为不满,极力指责侵犯了他们的权力。第二天下午会面时,拦住记者不让进入,并事先请来了浦东新区徐处长等三位警官,但这对于我来说无所谓,但似乎可以从中看出花旗银行有些心虚吧!当我打开金质、银质文件正本要求给媒体和警察看时,很显然徐处长等三位很明事理,有素质,问明我们是依法走正常程序时,转身就走开了。记者们个个在气愤之中进行采访。当天晚上我们回到北京,有几位记者继续留在上海。

  一天以后《京华时报》和《南方都市报》通篇否认他们的第一次报道,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从标题到内容把此案写成假的。《京华时报》认为“假”的主要依据是,周西成已死,不能存款和电话查不到金娣其人这两条理由。我第二天找到王佳青(京华时报首次报道此案的记者),出示了几份材料。第一是贵州省档案记录周西成1929年5月22日与李杰的战斗中身亡;1929年12月7日《三民日报》中记载,因周西成误了战机,解职回老家桐梓后病死,并召开了相当规模的追悼会;《民国将帅列卷》中记记载周西成在渡打邦河时,遇敌兵追击落水冲淹而死;周西成后人称在安顺场庙里周夫人钱顺英还验过尸。一个人只有一死。那么周西成的死因说法不一说明了什么?然后我出示了1938年10月14日和1941年4月7日的带有周西成头像和签字的存款凭证。而且头像与书中的头像相符。这又是怎么回事呢?王记者在这个问题不再纠缠了,然后转而在金娣身上做文章,跑进深山找金娣。在文章中称照片老太太不是金娣,又说金娣已失踪,如果她是一个五保户老太太,与本案无任何牵连,她用得着跑吗?我想稍有一点智商的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吧。记者只能客观报导,在法院和专家正在研究之际,记者无权否定它。王记者却不顾一切地追踪,你知道你的做法对办案不利吗?花旗银行开始不欢迎媒体介入,但后来又与个别媒体密切配合的丑行令人发指。

十五、原贵州省省长、二十五军军长周西成将军简史

  周西成简历根据《民国将帅列卷》、贵州省部分文史资料和国家图书馆收藏的文史资料整理,这些文史资料由西南军阀研究会所著,主要由《试论周西成及其对贵州的统治》和《贵州军阀经营鸦片的方式和赢利》等书中整理出来,详实可靠。

  1、周西成之起家:周西成攀上原贵州省主席袁祖铭成为儿女亲家,1925年袁祖铭提拔周西成任贵州省军务会办。1926年1月又提拔为贵州省主席。同年蒋介石任命周西成为贵州省主席兼二十五军军长、第九路军总指挥。

  2、袁祖铭的身份:原贵州省主席刘显龙是蔡锷的护国军部分,依靠干革命影响当上了贵州省省长。袁祖铭是刘显龙手下师长,依靠吴佩孚推翻刘显龙后,当上了贵州省主席。

  3、周西成简历:周西成是贵州省桐梓人,1911年参军,1921年任营长,1922年任第三混成旅旅长,1923年周西成依附杨森升任二军六师师长兼靖黔军总司令。1925年依靠袁祖铭成为贵州省军务会办。1926年升任贵州省主席、二十五军军长、第九路军总指挥。

  4、周西成之死:周西成在逼蒋介石下台事件当中是极先锋,他通电全国逼蒋下台,背后是李宗仁等支持。蒋介石重新上台后,李宗仁为讨好蒋介石,出卖了周西成,所以蒋介石支持李杰率军攻打周西成,并命云南龙云部和四川刘湘部队进行夹击。周西成终因寡不敌众而失败。他的死因说法不一。贵州省档案记载1929年5月22日周西成在镇宁与李杰的战斗中身亡;《民国将帅列卷》记载在渡打帮河时,被河水冲淹而死;《三民日报》1929年12月7日报道周西成在桐梓原籍病故,并召开了追悼会(国家图书馆收藏);周的后人对报界称周西成死于安顺场,其夫人曾去验过尸。

  自从发现这笔存款档案后,发同周西成1938年和1941年间均在新加坡。他在新加坡办理存款手续时,不仅留有照片,还有多达数十处签字。存款人金娣介绍,周西成当年并没有死,多次制造死因慌称已死,是为躲避蒋介石的追杀。实际上后来周西成是与金娣女士生活在一起,直至处理好在大陆的所有财产才离开大陆。

  5、周西成收入来源:贵州省年财政收只有几百万,最多不足九百万块大洋,而周西成的个人收每年达1亿六仟万以上大洋,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A、鸦片收入--主要来源。周西成主要保证为四个方面输送鸦片,广西李宗仁每年三万担;湖南军阀何健三万担;四川刘湘也不少于这个数字,因为这是军阀主要税收来源。李宗仁每年经销鸦片税收为1589万元(大洋)。李宗仁为讨好周西成,令其保证供应鸦片,一次性送给周西成步枪4000支,子弹1000万发,一台无线电台。周西成还必须保证向武汉供鸦片,因为为了打仗他必须从汉口枪械厂购进********。

  B、第二项收入是盐税。贵州省百姓食用盐都必须交盐税,每年收一千万以上,不计省财政。

  C、第三项收是鸦片种植特产税。周西成以禁烟为名纳禁烟税,实则是逼老百姓广种鸦片。他实行摊派鸦片税。由省摊派到县,县到乡,逼迫老百姓必须种。不种哪能上得起税呢?鸦片出省由周西成个人拢断经销,这就是上面所说的第一种收入。禁烟税也叫特产税,每年周西成要收1200万至2000万元大洋。但反映在省收入帐面上的只有300-500万元大洋,其余部分全部收归自己所有。

  D、周西成三次抢动重庆造币厂(当时名为铜元局)。每次均到抢光为止。只有一次有数字--40万块大洋;其余两次没有数。周西成还印过大量钞票纸币,大肆聚敛钱财。
  周西成分三次向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存款。实际上可以不必去新加坡就可以存款。因为花旗银行在中国就有分行,上海花旗银行是亚太地区总部,管辖花旗银行在中国的所有分行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这些分行联网服务,一张票子全部解决。所以说周西成1927年存入新加坡分行6000万美元,1928年存入9000万美元,1938年存入1.5亿美元符合周西成的收入和当时的历史背景。

  这些资料记载不仅说明了周西成成为巨富的原因,也说明几届贵州省主席都由此成为巨富,除了袁祖铭,还有周西成的后任王家烈,其中湖南省何健为了感谢王家烈向其供应鸦片,曾赠送给王飞机一架和枪械物资等等。
十六、强烈呼吁有关领导、专家、媒体关注此案,支持帮助我为中国人讨回公道。

  我在此之前只是做外贸公司的经理,这个案子太大了,相比之下我人轻言微,工作起来困难重重,我写此材料的目的就是列举大量事实来说明这笔存款的可能性,并揭露美国花旗银行的赖帐行为,更严重的是中国有人配合美国花旗银行打击我。我的处境非常艰难,我受到前有狼后有虎的威协。国家三令五申要依法治国,遇到这种国际间纠纷,我们想到是依法办案,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到法院申请立案。不论结果如何,这并不违法。
  呼吁另一个目的希望有关方面领导听到这件事时,不要怕字当头,避而远之,你不妨找来相关专家、律师,当事人研讨一下,在没有任何证明这套存款文件是假造的情况,支持我们依法打官司,为了本案讨一个公道。不应该因一时忽失去一大笔财富回国,失去为中国人讨回公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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