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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要受到什么惩处
 
 
 

 

【案例导读】
     如果您在生活和事业中遇到某些疑问或困惑,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及时地邀请有关专家来解答您的问题。

【案例正文】

     主持人:信用卡对大家来说一定不会陌生,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算起,至今已有2300多万人成为信用卡的持有者。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时候,犯罪分子确利用信用卡大肆进行恶意透支,骗物骗财,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破坏了金融秩序。对于利用信用卡等方式,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我国的法律有哪些惩治的规定呢?今天我们的演播室邀请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屈学武教授,来参与我们的节目,欢迎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今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破获的一起台湾人参与的重大信用卡犯罪案的报道。

  2000年6月下旬,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收到银行方面传来的消息,反映一伙信用卡客户刷卡消费出现了反常现象,这些神秘的刷卡人集中在几所娱乐场所内消费,并且在结帐后常常提取大额现金。

  侦察人员经过长时间的蹲守和严密地调查,先后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董培廉,张国梁,罗海春,曾应昌,姜海严等五人。搜查中,警方在董培廉、张国梁、曾应昌三人身上发现了8张伪造的信用卡,在罗海春的住处,也发现了相类似的信用卡5张,以及部分信用卡的防伪标记,和制作设备。经警方查证,2000年6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董培廉、张国梁从他人手中获得伪造信用卡数张,通过罗海春介绍,在上海市娱乐场所进行刷卡和套取现金。

  犯罪嫌疑人张国梁:都是去夜总会拉卡消费,然后可以把剩余的钱拿回来。还有呢?还有就是如果可以买东西的话,买东西换钱,去转卖给别人。

  犯罪嫌疑人曾应昌:董培廉、张国梁打电话给我,他们之前有联络台湾在卖这种所谓的伪造信用卡(的人),他们有联络过,但是失去联络。然后打电话给我,说要我帮他们再找找看,联络看看,然后我联络到以后,我在高雄火车站那边拿东西(伪造信用卡),就过来(上海)了。

  曾应昌在台湾高雄市共弄到了14张伪造的信用卡,先后分两次带到上海。他们就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在上海的商场、饭店和娱乐场所疯狂消费和套取现金,总计高达40余万元,其中仅“爱丽丝”夜总会一家就被套取现金5万多元。那么为什么他们会选择“爱丽丝”下手呢?

  爱丽丝娱乐总汇财务负责人:从6月28号到7月21号(罗海春等人)总共消费了12次,拉卡拉了18次,总
金额是9万块左右,其中消费是3万多块,提现金5万多块。

  记者:根据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规定,你觉得这样做可以吗?

  爱丽丝娱乐总汇财务负责人:不可以,为什么。因为信用卡公司规定,像我们这些商户,只能来消费,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记者:既然你知道有关的规定,那你当时为什么要提钱给她呢?

  爱丽丝娱乐总汇财务负责人:罗海春跟我讲,她现在手上一个月能够有3到4万块的生意,就是能不能我把客人带过来,然后你帮我提奖金啦,我们说提成、回扣都可以,20%奖金可以吧,现在因为做这个行业都是这样做的,那我说可以的。

  一些商户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使得罗海春等人轻易达到了利用伪造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目的。

  威士国际组织中国地区技术服务经理朱彤:我们现在对取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到ATM去取现,另一种到我们国内的一些银行去取,第一种到ATM去取现的时候,它会要求输入密码,第二种到银行去取现,银行会要你出示身份证,这种情况对于犯罪份子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正是由于这些商户的收银员故意或者其它原因,帮助犯罪份子来欺骗收单银行,欺骗VISA,才可以让他们达到这个目的。那么从我们VISA国际组织一些操作规定来讲,这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的。

  主持人:据我们记者了解,现在上海市检察院对这五名犯罪嫌疑人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了公诉,那么我想问一下屈教授,什么叫信用卡诈骗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屈学武:我想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我们不妨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看。所以狭义地探讨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我们主要是指的现行刑法典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罪名就叫信用卡诈骗罪,它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诈骗罪,主观上我们把它叫目的犯,就是行为人他就是直接故意地犯罪,有目的的来诈骗他人的钱财,或者国家的钱财,或者银行的钱财。

  屈:那么它客观上就是有法定的四种行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并且要求数额较大。客观上必须有这种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个自然人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达到十六周岁以上,这样的自然人。这就是非常严格意义,狭窄的信用卡诈骗罪,广义的信用卡诈骗罪,我们还可以把现行刑法典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就是盗窃信用卡,然后又去诈骗取得财物的这种行为,包括到信用卡诈骗罪里头来。因为从犯罪学意义上看,实际上你盗窃了信用卡,然后你又去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来消费,来提现,实际上还是一种诈骗行为,但是现行《刑法》对它做了特别规定,规定这种情况按盗窃罪处罚,所以它不包括在严格意义的信用卡诈骗罪里头了。但是广义上看,可以这么看。

  主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对这种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到底有哪些规定呢?
  屈:处罚的规定,我想我们不妨也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我们就先看一下法定刑规定,因为我们刑法典总是有一个刑罚的幅度的,我们把这个刑罚幅度叫法定刑,一般必须在法定刑以内从重或者从轻,那么我们这个法定刑规定,它也分三种不同的情节,来惩罚这种犯罪,第一种就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这个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五千元以上的,如果不到五千元以上,那么这种行为可以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做劳动教养,或者做其它的处理,当然有民事赔偿那是另一码事,但是就不做犯罪处理,这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要求,那么它的法定刑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这是第一种情节,第二种情节就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所谓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它确定为五万元以上,它的法定刑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官可以在这个幅度内罚,第三种就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它确定为二十万元以上,它的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种我想要特别说一下的就是,因为有时候有特别情况,你比如说有些犯罪分子他是既伪造又利用的,就是伪造了信用卡又来使用这个伪造的信用卡,这种情况还不少,因为他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构成一种犯罪,我们刑法典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一个伪造金融票证罪,这个伪造金融票证罪就包括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就是说他伪造信用卡又去欺诈,又去使用的话,他就触犯了两个罪名,也就是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罚呢,一般而言我们就按刑法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叫牵连犯的原则,来从重处断,就是哪个罪的法定刑更重,我们就按哪个罪来处罚,一般而言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所以一般而言,如果他既伪造又使用,我们就按信用卡诈骗罪刚才谈到的那些法定刑来处罚,但是如果他伪造了信用卡,但是使用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很小,还不到五千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都不构成,就直接按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罚就可以了。

  主持人:看来我们的《刑法》对这类犯罪也是与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作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活动,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持人:刚才您谈到了就是信用卡犯罪,它有很多的类型和不同的途径,除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外,我们的商户有没有责任呢?

  屈:商户有没有责任我想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就是第一种情况,比方说特约商户他没有任何过错,没有民事过错,也没有违约,没有其它任何过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想他就没有责任可言,第二种情况就是商户也许有民事违约,或者有过错,那么这个时候,商户应当负一定的民事赔偿或者民事违约责任,比如说发卡行与商户约定了,说商户一旦收到了发卡行的止付令,就是你不能再支付了,这张卡是作废了,你仍然没有停止使用,仍然使用了这张作废的卡,或者这张卡已经挂失了,已经通知你了,那么你没有及时地让这张卡停止它的消费,和停止对它的服务,那么这个时候,商户恐怕就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为商户的这种过错导致的这种信用卡犯罪的发生。第三种情况也不排除,而且实践当中,这样的案例也还有那么一些,就是商户确有一些员工,他与实行犯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那么这个时候,商户的员工与实行人构成共同犯罪,

  主持人:非常感谢今天屈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方面的法律知识。据粗略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里,每年因信用卡方面的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美元。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也可能损害持卡人或者商户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地侵犯了银行金融系统的安全。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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