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换的时候,他拿来的镜子是蓝玻(璃)的,但是我和撞破的镜子一对比,发现我这个是白玻(璃)的,我无意中对比了一下车子左右两个后视镜,刻意地看了一下,咦,我发现怎么两个镜子颜色不一样呢?
修过了?维修工人的说法让郑先生有些疑惑,怎么可能呢?这辆车一直就是卢先生和郑先生轮流驾驶,难道是卢先生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故,也像自己这样悄悄更换过后视镜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也太大意了,怎么能没有注意到两个后视镜的颜色不一样呢?
在卢先生名下的这辆宝来车果然进行过维修!维修纪录显示,从2005年10月8日至10月27日,也就是在卢先生购车之前的20天时间里,这辆车先后接受过五个项目的修理,其中包括右侧前后两个门的整形和油漆,维修的配用材料表中可以看到外后视镜的字样,这次维修连工带料总共花费了1655元。
车门进行整形油漆,还更换了右侧的后视镜,看来,这次维修的范围还真不小。卢先生买的是新车,却查到了买车前的维修记录,这辆车为什么要进行修理?这在卢先生买车前到底发生过什么事情?这些维修会不会对整车的安全性带来隐患?所有这些都是卢先生和郑先生迫切想知道的问题。
卢先生的宝来汽车购于2005年10月27日,那天,由于工作比较忙,到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提车的是卢先生的父亲和一位会开车的朋友。卢先生的父亲说,这辆车是销售人员去库房内提出来的新车。
卢先生的父亲:肯定是辆新车,发票都有,肯定就是新车,他卖的是新车,不是二手车啊。虽然卢先生的父亲并不了解汽车,也不会开车,但出于对汽车品牌的信任,而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又是一汽大众的特许经销商,在对随车的配件进行过核对之后,这辆价值13.2万元的宝来汽车就被开回了家。而这辆车的到来确实也曾给整个家庭带来过欣喜。
然而,所有的美好感觉都在发现了那个售前维修纪录之后,顷刻间被土崩瓦解了。
卢先生:维修过的车就意味着它出过问题,可能存在某些不安全的因素。
这辆车在出售前到底出过什么事故,为什么会出现整形喷漆以及更换后视镜等多个项目的维修纪录呢?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童经理解释了其中的缘由。
童经理:我们在储运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小心,这款车包括门上面会有一些损伤,我们按照新车标准做了一些售前准备,所以说有了这个维修纪录。
记者:对于消费者来说,车出了事故和运输过程中出现摩擦损坏,是两种不同的心理结果。
问:对。
记者:你证明这一点还是很重要的。
童经理:对,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还是比较难以证明的。对事情经过,我们还是非常实事求是的,包括电脑里都有充分的纪录,可以充分说明这辆车所经历的这么一个维修过程。至于是什么原因引起,电脑里没有办法纪录这个过程。
汽车到底是怎么被损坏的?这是卢先生一家最为关心的问题,而童经理关于汽车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摩擦造成损坏的解释,卢先生一家感到很难认同。
郑先生:如果像他说得那样,车子在运输中擦了一下,门不可能需要整形啊,这个是最大的疑点,你说不小心把镜子割破了有可能,但是,门经过整形是什么概念?我觉得起码是被撞过,或者说被非常严重的撞击过。
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童经理确认,当初这辆经过维修的车确实是以新车的名义卖出的,而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纯属工作人员的失误。
记者:按照你们公司的规定,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车一般怎么处理?
童经理:一般是这样,把这个车按照新车的标准做好维修以后,再销售的时候跟客户进行明示,采用商量销售的办法,跟客户共同达成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价格,这样来销售。
记者:那么这次为什么会把这个车按照新车卖给卢先生呢?
童经理:当初在商品车销售环节正好有两个展销会,工作人员工作压力非常大,平时非常忙,所以没有顾及一些具体的工作流程,直接把这个车销售给了客户。
童经理解释说,由于公司的仓库面积不大,有时库存的车辆太多,他们就会把一些商品车存放到维修车间内,而当时卢先生买的这辆车恰恰就是从维修车间内直接提出来的。
童经理:他(销售人员)对这款车到底是属于仓库,还是属于车间不是很明确,是我们内部管理造成的失误。
由于内部管理失误,销售人员错把一辆本应属于修理车间的汽车卖给了卢先生。童经理的这种说法,卢先生的家人觉得难以理解。
卢先生买车的日子是2005年10月27日,而在这辆车的维修纪录上显示,这辆车的维修结算日期也恰恰是这一天,也就是说,当天这辆车离开维修车间时确实曾经办理过内部维修结算手续。这样说来,销售人员怎么会不清楚这辆车的出处呢?
卢先生:这个车是10月8日做的维修,我们是10月27号买出来的,有20天的时间,销售顾问还不知道?而且,买的时候车不是很紧张啊,车库里面还有别的车,他为什么偏偏把这辆车先提出来,是不是?第三、我们2月2日发现的问题,这个车是2005年的10月27号买的,他三个月都没有来追查这个事情。
涉嫌以次充好
尽管卢先生一家和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很多分歧,不过,有几个事实双方都认可:第一、这辆汽车在出售前曾经进行过多项维修,第二、购车时浙江宝通公司的销售顾问并没有把这些情况告诉卢先生的父亲,这辆车是以新车的名义出售的。既然问题已经出现了,那么应该如何来解决呢?
自从得知了自己的车在出售前曾有过多项维修的纪录之后,卢先生就向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进行了投诉,而工商执法人员也立即着手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2006年2月6日,工商部门给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这次调解会上,卢先生的家人向一汽大众的特许经销商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提出了50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
卢先生:你是卖一汽大众的品牌,我把你修过的车返卖给你,50万元。
对于这个富有内涵的高昂索赔,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童经理认为,这种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童经理:消费者提出这个理由有他自己的想法,但双方还是应该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尊重已经实施的一些条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解决问题。
调解会上,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给消费者更换一辆车的建议同样也没有被对方接受。
2006年2月8日,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卢先生一方仍然坚持50万元的索赔金额,而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则提出了可以退车的建议,结果双方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下达了调解终止协议书,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2006年2月17日,在双方的要求下,工商部门再次对此事进行了调解,而这一次,卢先生一方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赔偿。
卢先生:他如果说这个车他愿意接回去,把车子退掉,附加费全部加到他身上去,再赔我们一个车的钱,这也是一种解决方法,如果他还是坚持把这个车给我们用,就给他开一个价,赔15万。
但是,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仍然没有接受卢先生一方的索赔要求。
虽然双方的调解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是工商人员认为,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涉嫌以次充好。
工商人员:他将修复车当新车卖,在没有告知消费者情况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他有以次充好销售商品的故意性,如果故意这个行为成立的话,应该按照退一赔一,就是说按照消费者购买这辆车的价格全额退货,然后赔偿消费者损失,就是这辆车购买时的价格,一倍。
卢先生花了13.2万元,本以为自己买的是一辆宝来新车,没想到,拿到手的车却曾经经过多项维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维修?真的像销售商说的那样,车子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摩擦而维修呢,还是另有原因?这件事情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不过,无论结论如何,浙江宝通汽车有限公司恐怕都得为自己涉嫌以次充好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